4.3 厂内消防车道
4.3.1 厂区内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确保消防车能到达任何需要灭火的区域。
需沿厂区围墙内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当厂区围墙外侧已设有消防车道,且该处围墙采用通透栏杆时,可利用厂区围墙外侧的消防车道,但应与厂区内消防车道相连接,形成环状。兼有消防扑救功能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
4.3.2 消防车道的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的最近距离,双车道不应小于0.5m,单车道不应小于1.0m。
4.3.3 当“”形或“”形建筑物的总长度及总宽度均大于150m时,应在其两翼之间设置贯通的消防车道,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3.4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9m,不应小于6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6m,路面上方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侧转弯半径宜为12m,不应小于9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