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体规划和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总体规划
4.1.1 纺织工程的厂址应符合国家工业布局和地区规划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根据所建纺织工程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确定。
4.1.2 化纤厂、化纤原料厂等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避开窝风地段及经常无风、有害气体扩散条件差的地区。
4.1.3 当邻近存在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时,纺织工程宜位于该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4.1.5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建厂时,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当排洪沟确需通过厂区或可燃液体罐区及装卸区确需靠近排洪沟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排洪沟的措施。
4.1.6 公路、非本厂使用的架空电力线路及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表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1 标明“注1”栏中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纺织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工厂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
3 露天或有棚的可燃材料堆场与厂外建筑物、构筑物、厂外铁路、厂外公路等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2.9的规定;
4 当纺织工程中甲、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5000m3或丙类可燃液体罐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时,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5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罐区时,其总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子5m3丙类液体折算;
6 表中甲类仓库的储存物品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内甲类1、2、5、6项。一座甲类仓库中物品的储量小于或等于10t;
7 纺织工程中的甲、乙类厂房及甲、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8 当一座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防火分区时,应依据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防火分区的类别确定该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
9 当相邻公路为高架路时,以高架路水平投影的边线计算防火间距;
10 表中“—”表示执行相关规范;
11 表中防火间距按本规范附录C所规定的起止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