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纺织工业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3 纺织工业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3.0.4 当一座厂房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宜按其火灾危险性将厂房分隔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各防火分区内可按各自的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计。
当厂房的一个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该防火分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3.0.5 当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物品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物品储存的火灾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