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山区地基
5.5.1 选煤厂建(构)筑物应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内涝低洼、岩溶土洞发育、地陷、地裂及断裂通过地段。
5.5.2 建(构)筑物基础应结合下卧基岩情况,合理选择基础型式。对于有局部岩溶、土洞的地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处理。
5.5.3 山区中暗沟(槽)、暗塘、冲沟等欠固结的地基,不应用作天然地基。
5.5.4 位于斜坡地段的主要建(构)筑物,当边坡整体稳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验算基础外边缘至台阶边缘的安全距离。并应考虑邻近建(构)筑物的高陡边坡滑塌的可能性,各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合理确定。
5.5.5 在山区建设选煤厂时,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及山地植被。
5.5.6 在建设场区内,如存在可能滑坡的地段,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