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湿陷性黄土地基
5.4.1 湿陷性黄土地区选煤厂的建(构)筑物,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和《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并应采取合理的建筑、结构措施。场地应作好排水。
5.4.2 根据地基受水浸湿的可能性大小和浸湿后产生的后果以及使用上对不均匀沉降限制的严格程度,湿陷性黄土地区选煤厂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表5.4.2作重要性分类。
表5.4.2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构)筑物重要性分类
5.4.3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建(构)筑物,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2 乙类、丙类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湿陷量的处理厚度及处理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用;
3 自重湿陷性场地上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构)筑物,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土层;
4 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主要或大型设备基础,应采取与建(构)筑物一致的地基处理措施;
5 消除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确有困难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取建筑、结构措施。
5.4.4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处理可采用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预浸水法或其他方法。
5.4.5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采用。
5.4.6 湿陷性黄土地基进行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5.4.7 在雨期、冬期施工中,应采取防雨和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