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主要生产系统建筑物的布置应综合考虑工艺要求、地形、岩土工程条件和结构合理性等因素,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2 厂房的结构类型和结构体系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条件经技术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也可采用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或钢管混凝土结构;
2 厂房的结构体系宜采用框架结构、框排架结构或排架结构。
6.1.3 在地震设防地区,选煤厂厂房布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及《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外,尚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厂房体型宜简单、规则、整齐,避免高低错落,凹进凸出,相邻层间高度不宜相差过大,不宜错层布置。
2 在同一结构单元内宜采用统一的柱网尺寸,框架中不宜出现短柱,各层框架梁宜贯通。凸出屋面部分结构宜与厂房主体结构相同。
3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减少缓冲仓、循环水箱、清水箱的容积。缓冲仓可采用钢结构,水箱壁不宜与框架整体相连。
4 设备平台不宜与框架柱或排架柱相连。
6.1.4 结构布置应加强厂房的横向刚度,并应使结构受力明确,荷载传递路径简捷。
6.1.5 对大空间的屋面结构,可采用桁架或钢网架,桁架或钢网架的支座中心宜与支承构件(梁、柱)中心重合,且宜加强周边构件的侧向刚度。屋面板宜采用轻质保温隔热板材。
6.1.6 动力设备下应布置梁。当设备设置在单根梁上时,应避免梁受扭;当设备由两根梁共同承担时,梁的轴线宜与设备和机座的总质心对称,两根梁的动力特性宜相近。对于等效均布荷载小于4kN/m2的小型设备,可直接布置在楼板上。
6.1.7 振动设备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振动为主的设备宜布置在梁的支座和柱子附近;
2 水平振动为主的设备宜布置在梁的跨中部位,并应使扰力沿梁的轴线方向作用;
3 跳汰机的水平振动频率应控制在厂房结构的自振频率以下;
4 厂房中布置有振动筛、跳汰机或摇床时,宜使其扰力方向与承重结构水平刚度较大的方向一致。
6.1.8 压滤机、过滤机、振动筛等大型设备跨越柱网轴线布置时,设备下的框架梁应贯通布置。
6.1.9 厂房内的破碎机、离心脱水机和大型振动筛的支承结构应有足够的刚度,支承梁除应满足承载力、变形等要求外,尚应满足垂直振动的要求。颚式破碎机应采用独立的支承结构。钢结构厂房内布置有卧式离心脱水机时,应在其支承结构的相关部位增设垂直、水平支撑结构。
6.1.10 主厂房内捞坑或角锥池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布置允许时,应将其与主体结构脱开,支承在独立基础上;
2 不具备独立支承条件时,可将其吊挂于主体结构的梁上;
3 严禁将两种支承方式混合使用。
6.1.11 采用花纹钢板或钢格板楼面的钢结构厂房,除花纹钢板或钢格板楼面应与楼面钢粱可靠连接外,尚应增设楼面水平支撑。对7度(含7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区或布置有振动设备的楼面,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盖。当楼面开孔较大时,应增设楼面水平支撑。
6.1.12 钢结构厂房中一般构件的现场连接,宜采用高强螺栓摩擦型连接;对重要的连接与拼接,应选用栓-焊连接。
6.1.13 干燥车间加热炉体结构与厂房主体结构应脱开。支承炉体的受力构件应进行耐热设计。
6.1.14 需要进行改造的既有厂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144进行可靠性鉴定。
6.1.15 既有厂房结构的加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钢结构加固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6 厂房改造需要增加楼层时,加层部分结构宜与原厂房主体结构相同,墙体宜采用轻质板材。局部增加一层时,局部突出屋面的结构可采用轻钢结构,围护宜采用轻质板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