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基础型式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构)筑物的功能要求和结构型式、现场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表5.1.2选用。
表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注:1 厂房局部突出时,其最高部分虽已超过40m但突出部分长度不超过长向的1/3(包括1/3)时可不按甲级计算;
2 高度超过30m的栈桥支架可按乙级计算。
5.1.3 地基基础设计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1.4 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2 按本规范表5.1.2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应作变形验算,丙级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 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2) 软弱地基或湿陷性黄土等复杂地墓条件;
3) 基础下分布有软弱下卧层时;
4) 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 地下水位近期内变化较大时;
3 位于斜坡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4 地下水位埋藏较浅、地下建(构)筑物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5.1.5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5.1.6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正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
4 在冻胀土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5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7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1.8 建(构)筑物宜避开采空区布置。无法避开时,应由专业部门对整个场地作出采空区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
5.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选煤厂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复杂的软弱地基条件下的建筑;
2 按规定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
3 经过地基处理的建筑。
5.1.10 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5.1.11 地下水及土对混凝土有侵蚀性时,应根据侵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