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10 建标库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的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基础型式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建(构)筑物的功能要求和结构型式、现场施工条件综合确定。

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按表5.1.2选用。

表5.1.2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注:1  厂房局部突出时,其最高部分虽已超过40m但突出部分长度不超过长向的1/3(包括1/3)时可不按甲级计算;

        2  高度超过30m的栈桥支架可按乙级计算。

5.1.3  地基基础设计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有关规定。

5.1.4  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基础应进行承载力计算;

    2  按本规范表5.1.2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构)筑物,应作变形验算,丙级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1)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2)软弱地基或湿陷性黄土等复杂地墓条件;

        3)基础下分布有软弱下卧层时;

        4)相邻建(构)筑物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下水位近期内变化较大时;

    3  位于斜坡或边坡附近的建(构)筑物应验算其稳定性;

    4  地下水位埋藏较浅、地下建(构)筑物存在上浮可能时,应进行抗浮验算。

5.1.5  地基基础设计应考虑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新建建(构)筑物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当基础埋深大于原有建(构)筑物基础埋深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距离应根据原有建(构)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

5.1.6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建(构)筑物功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地基承载力、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深度不宜小于0.5m;

    2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在施正时不受扰动的措施;

    3  基础宜埋置在冻胀土以下;

    4  在冻胀土中的建筑构件,应采取防冻害措施;

    5  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

5.1.7  同一建(构)筑物不宜埋置在不同的土层上,同一建(构)筑物不宜采用两种以上基础形式。

5.1.8  建(构)筑物宜避开采空区布置。无法避开时,应由专业部门对整个场地作出采空区稳定性及建筑适宜性评价。

5.1.9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选煤厂建(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

    1  复杂的软弱地基条件下的建筑;

    2  按规定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的建筑;

    3  经过地基处理的建筑。

5.1.10  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

5.1.11  地下水及土对混凝土有侵蚀性时,应根据侵蚀等级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