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荷 载
4.0.1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宜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固定设备自重等;
2 可变荷载,宜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堆(储)料荷载、设备产生的动荷载及设备中的物料荷载、管道荷载、车辆荷载、温度作用、水压力、吊车荷载、雪荷载、积灰荷载、风荷载、地震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宜包括爆炸、生产事故的荷载等。
4.0.2 一般情况下,给出的荷载应为标准值。
4.0.3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应按表4.0.3的规定采用。
表4.0.3 选煤厂中的建(构)筑物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注:1 第2项仅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受煤坑,其他受煤坑按实际发生荷载计算;
2 车间中的客货电梯前室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下的荷载计算;
3 带式输送机栈桥中的垂直拉紧装置间应按实际发生荷载计算,链板机栈桥楼面活荷载可参照带式输送机栈桥楼面活荷载;
4 安装孔周围的梁,应按本层最大起重量作用在跨中进行计算,框架计算时可不计。
4.0.4 屋面局部有设备时,该部分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按同车间楼面活荷载采用,在此情况下,可不另计屋面活荷载或雪荷载。
4.0.5 进行结构计算时,动荷载的计算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有经验时,也可用设备荷载(自重加物料)乘以动力系数进行结构强度及稳定计算。
4.0.6 堆(储)料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7 厂房内煤泥水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250mm时,介质管道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时,应计算其荷载,其他可不计入。厂区中管道支架上的管道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8 各生产厂房进出车辆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计算。
4.0.9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荷载效应组合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钢筋混凝土筒仓设计规范》GB 50077的有关规定。
4.0.10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不利时,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35;
2) 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正常情况下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应取0.9;抗浮验算时,地下水浮力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0。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情况下,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2) 标准值大于4kN/m2的屋楼面的活荷载分项系数取1.3;
3) 设备中的物料的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4;
4) 堆(储)料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5) 静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2,动水压力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6) 温度作用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0;
7) 安装检修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
4.0.11 基本组合的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 Ψc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1 与风荷载组合时,取0.85;
2 屋面均布活荷载组合时,取0.7(不应与雪荷载同时组合);
3 与雪荷载组合时,取0.7(不应与屋面均布活荷载同时组合);
4 与设备荷载组合时,取1.0;
5 与堆(储)料荷载组合时,取1.0;
6 与水(煤泥水)压力组合时,取1.0。
4.0.12 选煤厂常用的吊车,除受煤坑的卸煤机、介质准备车间的吊车及煤泥沉淀池中的抓斗应为A4级外,其余为A1级~A3级。
4.0.13 煤、矸石、煤泥水、介质等物料的重力密度,应根据试验分析确定,无资料时可按表4.0.13采用。
表4.0.13 物料重力密度
注:1 表中项次1、2、3、4、8的重力密度不含水重,采用时应按散料的实际含水量进行修正;
2 项次1~6均为松散密度,项次7为实际重力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