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10 建标库

3.6  建筑构造

3.6.1  厂房屋面高度超过8m和高低屋面高差超过4m时,宜采用有组织排水,且宜设置内排水,在严寒地区设外排水时,排水管应采用钢管。其高度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降低。

3.6.2  厂房各层楼面应设不小于5‰的排水坡,厂房地面应设不小于10‰的排水坡,坡向应朝地漏或水沟。排水沟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地面宜易于清洗。

3.6.3  厂房内的变压器、配电室及集控室宜选择北朝向,应避免阳光直射。

3.6.4  浮选药剂库(站)地面及管沟应采用抗油侵蚀的混凝土结构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3.6.5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其表面应抹平压光。

3.6.6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出入和操作管理。

3.6.7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中的介质添加池宜和主体结构分开。添加池宜采用混凝土结构。介质添加池表面应粘贴耐磨内衬,地面应采用耐磨混凝土,其表面应抹平压光,厚度应能满足通行车辆的碾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