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10 建标库

3.3  建筑安全设计

3.3.1  提升孔洞口、进货口应设活动栏杆。洞孔周边宜设挡水台,挡水台高度不宜小于100mm。设备洞孔周边与设备之间大于150mm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在预留设备洞口周边,应设活动栏杆或采用活动盖板封闭。

3.3.2  厂房内栏杆及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小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50mm,且不得超过1200mm。室外楼梯平台高度大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100mm,且不得超过1200mm。

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选煤厂主要建(构)筑物室内通道的最小宽度(m)

    注:表中通道宽度距设备运转及固定部分均为突出外缘。

3.3.4  煤泥沉淀池和露天受煤坑吊车梁外侧,全长应设置不小于500mm净宽的走道板,并应沿走道板外侧设栏杆。浓缩池周边走道也应设栏杆。

3.3.5  准备车间、主厂房原煤筛分及浮选部分、干燥车间宜设置机械除尘和机械通风。

3.3.6  当翻车机房、受煤坑地面部分围护时,应设置通风、除尘、防爆、泄爆等设施;原煤系统的煤仓、落煤筒应设置防爆、泄爆、防雷电等设施。

3.3.7  浮选药剂库(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隔热措施及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库房内不宜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3.8  输送机栈桥中的拉紧装置洞孔周边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