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建筑防火设计
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选煤厂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及耐火等级
注:凡本表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专项防火设计规范确定其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其防火要求。
3.2.2 选煤厂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生产系统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应超过15人,总的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其楼梯间不应封闭;
3 生产系统的落煤筒、煤仓、转载点,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用。
3.2.3 选煤厂建(构)筑物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各建筑专项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2.4 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3.2.5 浮选药剂库的安全距离、防火间距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3.2.6 浮选药剂库(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封闭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3.2.7 浮选药剂库(站)内的值班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2.5h非燃烧体墙体和耐火极限大于1h的楼板分隔,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3.2.8 受煤坑(受煤槽)、落煤筒的返煤地道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设两个安全出口时,应设于地道的两端,且其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
3.2.9 输送机栈桥纵向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7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