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83-2010 建标库

3  建筑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节能、美观的原则,厂区建筑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符合节地节材的要求。

3.1.2  各生产系统建筑的平面布置除应满足工艺布置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建筑布局的合理性及人员疏散、防火、机电设备检修空间的要求。

3.1.3  厂房建筑设计的立面处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遵循内容与形式上的统一,宜做到体型适度、比例匀称、单体美观、总体协调、重点突出。

3.1.4  厂房建筑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应符合结构概念设计的要求。

3.1.5  厂区内的综合管线宜统筹协调布置。管线支架宜共享,管线布置应整洁美观。

3.1.6  厂房的采光等级宜采用V级。天然采光不足部分,应用人工照明补充。

3.1.7  建筑材料宜采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材料。

3.1.8  钢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防腐蚀措施,对易积灰及不易维护的部位宜采用长效防腐蚀材料和建立清灰制度。

3.1.9  设计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1.5Mt/a的选煤厂主厂房宜设客货两用电梯。

3.1.10  化验室主要仪器用房宜北向布置。

3.1.11  空气压缩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散热要求;

    2  室内宜设置隔音值班室;当机房内噪声大于等于70dB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3  储气罐应布置在室外,并宜布置在机器间北侧,宜加设顶棚;立式储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应影响通风,且不宜小于1m。

3.1.12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的高度,应符合设备安装起吊和通风的要求。

3.1.13  空气压缩机房机器间通道的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3.1.14  介质制备车间(介质库)、机修车间应设置供机动车辆通行的水平运输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