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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 :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 ,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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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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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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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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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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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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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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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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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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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 ,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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