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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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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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
《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
《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
?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 ,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 ,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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