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  :。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    《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