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
《。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 ,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
, , :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 ,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