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 ,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     (二)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    《 ,(四)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   ? (五)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 第二十二条 【引,。航机构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持有《。有效证书的引航【。员并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 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登》船后:应当向被引船舶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向引—航员介绍本船的操】纵性能以及》其他与引航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一:次连续的《引航中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引?航员在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其中一!人为本次引航—的责:任引航员 第【二十八条 引—航员上?船引领时被引船【舶应当在其主—。桅,悬挂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 第二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报告被引船舶动!态 :     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第三十条 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引航员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应当明!确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长,并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将船舶引】领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在引航过程【中被引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     (!二)尽快向引航【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协助调查水上】。交通:事故    【 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使:用拖:。。轮引航?拖轮:应当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并保持与》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好,引航员应当注意拖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船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    (三)【回答:引航员有关引—航,的疑问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外应》当采纳引航员的引航!指令;    】 ,(,四)在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对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可以】要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时还: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五条 《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   ? ,(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    (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   (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   ?  (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   ? (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     (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第三十八《条 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   【  :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引航结束时!船长:和引航?员,应当:准确填写引航签【证单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引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