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引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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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据下列原《则设置?引航机构
】。 (?一)有为外国籍船舶!和必须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且—年,引领船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区内未设立】引航机构的;
】 :。 (二)引航区内!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
】
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的设置方案和引航!具体范围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引航业务发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直辖》市除外)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制】。定,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
: (二)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
》
, ? (三)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
》(四)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 (六)参与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 (七)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
第:十五条 引航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从具有丰!富引航经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第十六条 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
第十七条 引航】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和,水平对?引航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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