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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
: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