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 :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 :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