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
?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
,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 ?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 , ,。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
?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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