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适应?水上:运输和港口生产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从》事船舶引航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以下简称引》航,);    【 (:二)引航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和港口为引—航划定的区域; 】    《 (三?)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    《 (四)《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于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动》的船、艇、》筏、移动式海—上,平台包括国内外【商船、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和?渔船等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引航工作 !    《。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   (二》)负责划《定、调整并》对外公布引》航区;    】。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的】设,。置;   —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   (五)—负责引航业务管理和!指导;  —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管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和?协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引】航管:理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有关!引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负责《对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第十一条 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