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2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 ,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进、出港或移泊】”
?。 ?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将《引航方案”
—
《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 :。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十?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水下无障!。碍物”修改为“【水上:水下:无障碍物”;第三项!修改为“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款】中的:“主航道水深图【”和:第二:款,中的“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将“》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