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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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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25 号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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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进、出港或!移,泊”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将引航方案”
【。。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十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 ,。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水?下无障碍物”修【改为“水上水下【无,。障,碍物”;《第,三,项修改?为“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款中的“主航道水深!图”和第《二,款中:的,“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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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
!。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二十四、将“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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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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