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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25】 号: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部长 李小鹏 】。 2021》年9月1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进、出】港或移?泊”: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将引航方案”】。 :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 ,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十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水下》无障:碍物”修改为“水上!。水下无障碍物”;第!三项修改为》“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款中的“主】航道水深图”和第二!款中的“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 :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  二十四、将【“,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