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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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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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2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 ,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 ,。 ,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 :。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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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进、出港!或移泊?”
》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将引航方!案”
》 :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十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水【下无障碍物”修【改为:“水上水下无障碍】物”;第三》项修改为“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款中的】“主航道水深—图”和?第二款?中的“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
【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 二十四、》将“: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 :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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