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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25【。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1年9月1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下列船舶【在交通运输部划定的!。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  (一)外国籍船!舶,但,交,。通运输?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后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     —(二)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 : ,。    (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    — (:四)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    (》一)外国籍船舶;】 :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 ,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船【舶,自愿:申请引?航的引?航机构应当提供引】。。航服务”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落实引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和人员建立!并,实施引航安全管【理体系”  【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引航机构】应,当对:。引航员进行培训并】保障:引航员的休》息时间、职业健【。康、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引航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服从?引航:机构的安排》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引航活】动” ?。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八、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二款中的“进、出】港或移?泊”  》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将引航?方案”?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引航机构!应,当制定引航方案报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引—航方案应《当由:一级引航员主持【或者参与制》定引:。航方案?应当包括船舶基本】情况、注《意事项、风险—评估、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措施” !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引航机构应【当,根据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和拖轮配备要求!制,定合理的拖轮—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应当根据《引,航机构提供的拖轮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  拖轮配》备要求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并《公开”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的船—。舶应当使用专用的】甚高频频道与引【航机构和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时间—、地点等《。事,项并保持值守” 】     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引航员发!现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违【章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十四、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引航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  (三)航道或者!码头条件《不,满,足被引?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要?。求; 《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员登离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   ?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  :  十五、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引领:船舶过程中》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引?航员应?当在:返回港口《后24小时内—向,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    十七、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因恶劣【的,天气或者海况等情】形引:航员不能离开—船舶或者《不,能在:规定的登离水域登】离船舶时《船,长,应当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后将船舶【驶抵能使《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的?地,点并负责支付—因此造成的》相关费用”  】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水下无《障碍物?”修改?为“水上水下无【障碍物”;第三项修!。改为“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   十九、—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除:第一:。款中的“《主航:道水深图”和第二】。款中的?。“,。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 !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船舶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船舶证书3【个,月至:12个?月暂扣船长的船员适!任证书1个月至3】个月     引!。航,。机构派遣引航员存】在过失造成管辖海域!内船舶损《失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机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引航!机构:指派擅自为管—辖海域内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引领船舶—的人员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未按规定—申,请引:航,。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   ?  二十《二、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其中的“不选派适】。任的引航《员或者”   】。  二?十三、删去第—四十八条  【 , , ,二十四?、将“?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