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钢结构裂纹修复工程
17.1 一般规定
17.1.1 本章适用于修复钢结构裂纹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
17.1.2 当发现钢结构构件上有裂纹时,应立即在裂纹端点外0.5t~1.0t(t为板厚)处钻制‘止裂孔’作为应急措施(图17.1.2),以防其继续发展;然后再根据裂纹的性质采取修复措施。
图17.1.2 裂纹两端钻制“止裂孔”
17.1.3 钢结构、构件裂纹的修复,不论采用对接堵焊法、挖补嵌板法,还是采用附加盖板法进行修复,均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和专门制定的焊接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17.1.4 裂纹修复工程,当采用焊接方法时,其施工现场气温及天气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16.1.4条及第16.1.5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