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 焊缝补强施工
(Ⅰ)主控项目
16.3.1 在下列情况下,焊接补强施工,应先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1 原构件钢材的品种和钢号系加固施工单位首次使用;
2 补强用的焊接材料型号需要改变;
3 焊接方法需要改变,或因焊接设备的改变而需要改变焊接参数;
4 焊接工艺需要改变;
5 需要预热、后热或焊后需作热处理。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要求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试验报告。
16.3.2 负荷状态下的焊接施工,应先对结构、构件最薄弱部位进行补强,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立即能起到补强作用,且对原结构影响较小的部位应先施焊;
2 当需加大焊缝厚度时,应从原焊缝受力较小的部位开始施焊,且每次敷焊的焊缝厚度不宜大于2mm;
3 根据原构件钢材的品种,选用相应的低氢型焊条,且焊条直径不宜大于4mm;
4 焊接电流不宜大于200A;
5 当需多道施焊时,层间温度差应低于100℃;
6 应采取有效的控制焊接变形的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按施工技术方案核查操作过程,并检查施工记录。
16.3.3 当用双角钢与节点板角焊缝连接加固焊接时(图16.3.3),应先从一角钢一端的肢尖“1”开始,沿箭头方向施焊,继而施焊同一角钢另一端“2”的肢尖焊缝;再按图中顺序施焊角钢的肢背焊缝“3”和“4”,以及另一角钢的焊缝“5”、“6”、“7”和“8”。
图16.3.3 焊接顺序示意图
(Ⅱ)一般项目
16.3.4 负荷状态下焊缝补强的焊接施工,应指派有经验的焊接专业工程师在场指导,并应在施工记录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