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新增截面施工
(Ⅰ) 主控项目
5.3.1 新增受力钢筋、箍筋及各种锚固件、预埋件与原构件的连接和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构造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当有植筋时,应按本规范第19章确定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当有植筋时,应按本规范第1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5.3.2 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3.3 若试块不慎丢失、漏取或受损,或对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有怀疑时,应经监理单位核实并同意后,由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选用适宜的现场非破损检测方法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T的取样规则确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T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并检查现场非破损检测报告。
(Ⅱ) 一般项目
5.3.4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浇筑完毕后应及时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在12h以内开始浇水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水质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表面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或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覆盖时,应涂刷养护剂;养护剂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养护剂》JC/T 901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