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测量
(Ⅰ)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
8.3.1 建筑物施工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设计形式和特点,布设成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施工控制网的定位应符合本章8.1.6条的规定,民用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也可根据建筑红线定位。
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建筑物的分布、结构、高度、基础埋深和机械设备传动的连接方式、生产工艺的连续程度,分别布设一级或二级控制网。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8.3.2的规定。
表8.3.2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n为建筑物结构的跨数。
8.3.3 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点,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实、利于长期保存、便于施工放样的地方。
2 控制网加密的指示桩,宜选在建筑物行列线或主要设备中心线方向上。
3 主要的控制网点和主要设备中心线端点,应埋设固定标桩。
4 控制网轴线起始点的定位误差,不应大于2cm;两建筑物(厂房)间有联动关系时,不应大于1c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5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应根据表8.3.2中测角中误差的大小,按表8.3.3选定。
表8.3.3 水平角观测的测回数
6 矩形网的角度闭合差,不应大于测角中误差的4倍。
7 边长测量宜采用电磁波测距的方法,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3.3.18的相关规定。二级网的边长测量也可采用钢尺量距,作业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3.3.21的规定。
8 矩形网应按平差结果进行实地修正,调整到设计位置。当增设轴线时,可采用现场改点法进行配赋调整;点位修正后,应进行矩形网角度的检测。
8.3.4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封闭前,应根据施工需要将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内部的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上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引测的投点误差,一级不应超过2mm,二级不应超过3mm。
8.3.5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高程控制,应采用水准测量。附合路线闭合差,不应低于四等水准的要求。
2 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水准点的个数,不应少于2个。
3 当场地高程控制点距离施工建筑物小于200m时,可直接利用。
8.3.6 当施工中高程控制点标桩不能保存时,应将其高程引测至稳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引测的精度,不应低于四等水准。
(Ⅱ) 建筑物施工放样
8.3.7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总平面图。
2 建筑物的设计与说明。
3 建筑物的轴线平面图。
4 建筑物的基础平面图。
5 设备的基础图。
6 土方的开挖图。
7 建筑物的结构图。
8 管网图。
9 场区控制点坐标、高程及点位分布图。
8.3.8 放样前,应对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点进行检核。
8.3.9 测设各工序间的中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线端点,应根据建筑物施工控制网中相邻的距离指标桩以内分法测定。
2 中心线投点,测角仪器的视线应根据中心线两端点决定;当无可靠校核条件时,不得采用测设直角的方法进行投点。
8.3.10 在施工的建(构)筑物外围,应建立线板或轴线控制桩。线板应注记中心线编号,并测设标高。线板和轴线控制桩应注意保存。必要时,可将控制轴线标示在结构的外表面上。
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1的规定。
表8.3.11 建筑物施工放样、轴线投测和标高传递的允许偏差
2 施工层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代替水准尺的水准测量方法进行,并应对钢尺读数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改正。
传递点的数目,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确定。规模较小的工业建筑或多层民用建筑,宜从2处分别向上传递,规模较大的工业建筑或高层民用建筑,宜从3处分别向上传递。
传递的标高较差小于3mm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层的标高基准,否则,应重新传递。
3 施工层的轴线投测,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进行。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在结构平面上按闭合图形对投测轴线进行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本施工层上的其他测设工作;否则,应重新进行投测。
4 施工的垂直度测量精度,应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施工的精度要求、现场观测条件和垂直度测量设备等综合分析确定,但不应低于轴线竖向投测的精度要求。
5 大型设备基础浇筑过程中,应及时监测。当发现位置及标高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通知施工人员,及时处理。
8.3.12 结构安装测量的精度,应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1的规定。
表8.3.12-1 柱子、桁架和梁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H为柱子高度(mm)。
2 构件预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2的规定。
表8.3.12-2 构件预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l为自交点起算的横向中心线长度的米数。长度不足5m时,以5m计。
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偏差,不应超过表8.3.12-3的规定。
表8.3.12-3 附属构筑物安装测量的允许偏差
注:H为管道垂直部分的长度(mm)。
8.3.13 设备安装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基础竣工中心线必须进行复测,两次测量的较差不应大于5mm。
2 对于埋设有中心标板的重要设备基础,其中心线应由竣工中心线引测,同一中心标点的偏差不应超过±1mm。纵横中心线应进行正交度的检查,并调整横向中心线。同一设备基准中心线的平行偏差或同一生产系统的中心线的直线度应在±1mm以内。
3 每组设备基础,均应设立临时标高控制点。标高控制点的精度,对于一般的设备基础,其标高偏差,应在±2mm以内;对于与传动装置有联系的设备基础,其相邻两标高控制点的标高偏差,应在±1mm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