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测量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26-2007 建标库

5.7  城镇建筑区地形测图

5.7.1  城镇建筑区宜采用全站仪测图,也可采用平板测图。

5.7.2  各类的建(构)筑物、管线、交通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和独立性地物的测量,应按本章第5.6.2~5.6.5条执行。

5.7.3  房屋、街巷的测量,对于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分别实测;对于1:2000比例尺地形图,小于1m宽的小巷,可适当合并;对于1:5000比例尺地形图,小巷和院落连片的,可合并测绘。

    街区凸凹部分的取舍,可根据用图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5.7.4  各街区单元的出入口及建筑物的重点部位,应测注高程点;主要道路中心在图上每隔5cm处和交叉、转折、起伏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各种管线的检修井,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的杆(塔),架空管线的固定支架,应测出位置并适当测注高程点。

5.7.5  对于地下建(构)筑物,可只测量其出入口和地面通风口的位置和高程。

5.7.6  小城镇的测绘,可按本规范5.6节的要求执行。街巷的取舍,可按5.7.3条的要求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