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一般地区地形测图
5.6.1 一般地区宜采用全站仪或GPS-RTK测图,也可采用平板测图。
5.6.2 各类建(构)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进行测绘。居民区可根据测图比例尺大小或用图需要,对测绘内容和取舍范围适当加以综合。临时性建筑可不测。
建(构)筑物宜用其外轮廓表示,房屋外廓以墙角为准。当建(构)筑物轮廓凸凹部分在1:500比例尺图上小于1mm或在其他比例尺图上小于0.5mm时,可用直线连接。
5.6.3 独立性地物的测绘,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外廓,填绘符号;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
5.6.4 管线转角部分,均应实测。线路密集部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上时,应择其主要表示。
5.6.5 交通及附属设施,均应按实际形状测绘。铁路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涵洞应测注洞底高程。
1:2000及1:5000比例尺地形图,可适当舍去车站范围内的附属设施。小路可选择测绘。
5.6.6 水系及附属设施,宜按实际形状测绘。水渠应测注渠顶边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水井应测注井台高程;水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地形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6.7 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他地貌,可用相应符号表示。山顶、鞍部、凹地、山脊、谷底及倾斜变换处,应测注高程点。露岩、独立石、土堆、陡坎等,应注记高程或比高。
5.6.8 植被的测绘,应按其经济价值和面积大小适当取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农业用地的测绘按稻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等进行区分,并配置相应符号。
2 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只绘线状地物符号。
3 梯田坎的坡面投影宽度在地形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小于2mm时,可量注比高。当两坎间距在1:500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10mm、在其他比例尺地形图上小于5mm时或坎高小于基本等高距的1/2时,可适当取舍。
4 稻田应测出田间的代表性高程,当田埂宽在地形图上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5.6.9 地形图上各种名称的注记,应采用现有的法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