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44-2008 建标库

4.3  配置验收判定规则

4.3.1  由于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是独立性的施工过程,与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等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也是分部工程。建筑灭火器配置的验收应以一幢建筑物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评定。局部申报验收时,申报范围内的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亦可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对待。

4.3.2  本条给出了建筑灭火器配置工程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基准,系根据缺陷项的分类(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和数量进行综合判定。

    建筑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工程量比灭火系统少一些,建筑灭火器配置的竣工验收内容及缺陷项也比灭火系统少得多,应当是一个相对简化的验收过程。因此,本条规定的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总原则是:

    严重缺陷项(A):应当为零,A=0。

    重缺陷项(B):只允许出现1项,B≤1。

    轻缺陷项(C):当严重缺陷项(A)和重缺陷项(B)的数量均为零时,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4;当严重缺陷项(A)的数量为零时,若有1个重缺陷项(B),则轻缺陷项(C)的数量不得大于3。

    综上所述,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合格判定的具体执行条件是A=0,B=0,C≤4;A=0,B=1,C≤3。否则为不及格。

    为便于执行本条规定,本规定附录B给出了各种缺陷项的分类方式和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