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配置验收
4.2.1 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 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 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5 本条规定在灭火器设置点的附近应当没有障碍物,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用,也不能使疏散通道局部变窄以至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6 有关灭火器箱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7 有关灭火器的挂钩、托架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2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5%。
4.2.8 灭火器的设置高度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范围内。允许设置高度存在安装误差,本条给出了垂直偏差值。本条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抽样比例为20%。
4.2.9 有关推车式灭火器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3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0 有关灭火器的位置标识的验收内容及要求详见本规范第3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
4.2.11 本条规定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并对灭火器设置的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室内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洁净。对室外灭火器安装设置环境,要求防止日光曝晒和风吹雨淋。本条规定全数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