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配置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2 本条是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基本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安装设置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操作。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之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建筑工程管辖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验收。
4.1.3 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前,安装设置单位需要提交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工程竣工图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定位编码表等主要技术文件。
4.1.4 本条为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给出了标准表格。以往,对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比较随意,不利于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报告的具体格式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