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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查与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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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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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
5.1—.4 ?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