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44-2008 建标库

5  检查与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5.1.2  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5.1.3  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5.1.4  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