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745-2012 建标库

8.3  防、排烟

8.3.1  采用自然排烟的封闭楼梯间,每5层内可开启排烟窗的总面积不应小于2.0m2

8.3.2  作为自然排烟的窗口宜设置在房间的外墙上方或屋顶上,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小于2m,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8.3.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8.3.4  封闭楼梯间内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维持的正压值应为40Pa~50Pa。加压送风口宜每隔2层~3层设置1个。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0m/s。防烟楼梯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防烟楼梯间的规定。

8.3.5  机械加压送风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20.0m/s;

    2  采用非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15.0m/s。

8.3.6  防烟系统设备、阀门、风管、风口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3.7  经常有人操作的控制室应考虑排烟,当自然排烟的条件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室内排烟口宜设置在能有效地排除有害气体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