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通 风
8.2.1 氢冷式发电机组的汽轮发电机厂房屋面应设置连续排氢装置,排氢点应设在发电机所在区域厂房的最高点。采用电动或有电动执行器的排氢装置时,应采取防爆措施。
8.2.2 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上部排风口应贴近顶棚,其上缘距顶棚不应大于0.1m,排风口应接至室外。蓄电池室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风机室内;当采用新风机组且送风机在箱体内时,送风机可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2.3 免维护式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其平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3次/h,当夏季通风不能满足设备对室内温度的要求时,应设置降温装置,并应避免送风口直吹蓄电池。
8.2.4 当润滑油间、润滑油传送间等室内有油气产生并存在爆炸可能性的房间采用机械通风时,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使用,室内应保持负压,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当送风机设置在单独隔开的通风机房内或室外时,且在送风风管上设置逆止阀时,送风机可采用普通型。
8.2.5 氨水及联氨储存间、化学加药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当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采用直联联接。
8.2.6 配电间等电气房间应设置事故后排风机,其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8.2.7 供氢站的电解间、储气间应设置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机械排风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与电机应直联联接。
8.2.8 油脂库中储油房间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及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9 辅助锅炉房中的油泵房、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通风,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油泵房排风道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越防火墙;当必须穿越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2.10 油系统所在房间的通风系统的风管及其部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8.2.11 通风系统所采用的材料,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4节中的相关规定。
8.2.12 危险品库应根据储存危险品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及防火安全措施。当储存甲、乙类液体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送风机与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排风机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8.2.13 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水平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8.2.14 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风管,且不应紧贴通风风管的外壁敷设。
8.2.15 燃油辅助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应采用防爆型并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燃油辅助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8.2.16 当制氯过程中有氢气产生时,制氯站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的规定。
8.2.17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通风柜及机械排风装置。排风机和电机应防爆且直联联接。
8.2.18 非放射性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含油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使用。通风机和电机应为防爆式,并应采用直联联接。
8.2.19 每个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宜设独立的通风系统,当该防火分区或防火分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系统应与其连锁,发生火灾时,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2.20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或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当发生火灾时,其通风系统应能自动关闭,并应设置火灾后排风系统。
8.2.21 火灾后排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空调系统宜分开设置;
2 机械通风系统在系统服务区以外方便处,应设控制开关;
3 宜采用专设固定排风系统,当布置困难时,可设移动式排风系统;
4 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计算;
5 排风口应远离通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口,离开的程度必须足以防止新风口吸入烟气或燃烧产物。排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0m/s;
6 排风机状态信号宜送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排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风系统最不利环路的要求。其排风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8 排风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20.0m/s;采用非金属风管时,不宜大于15.0m/s;
9 设备、阀门、风管、风口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2.22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8.2.23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混合物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包括法兰跨接),不应采用容易积聚静电的绝缘材料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