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焊接检验
8.1 一般规定
8.1.1 焊接检验应按下列要求分为两类:
1 自检,是施工单位在制造、安装过程中,由本单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2 监检,是业主或其代表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验。
8.1.2 焊接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焊前检验、焊中检验和焊后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前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按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工程中所用钢材、焊接材料的规格、型号(牌号)、材质、外观及质量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2)焊工合格证及认可范围确认;
3)焊接工艺技术文件及操作规程审查;
4)坡口形式、尺寸及表面质量检查;
5)组对后构件的形状、位置、错边量、角变形、间隙等检查;
6)焊接环境、焊接设备等条件确认;
7)定位焊缝的尺寸及质量认可;
8)焊接材料的烘干、保存及领用情况检查;
9)引弧板、引出板和衬垫板的装配质量检查。
2 焊中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实际采用的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及后热温度和时间等焊接工艺参数与焊接工艺文件的符合性检查;
2)多层多道焊焊道缺欠的处理情况确认;
3)采用双面焊清根的焊缝,应在清根后进行外观检查及规定的无损检测;
4)多层多道焊中焊层、焊道的布置及焊接顺序等检查。
3 焊后检验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焊缝的外观质量与外形尺寸检查;
2)焊缝的无损检测;
3)焊接工艺规程记录及检验报告审查。
8.1.3 焊接检验前应根据结构所承受的荷载特性、施工详图及技术文件规定的焊缝质量等级要求编制检验和试验计划,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检验方案应包括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检验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时机及相应的验收标准等内容。
8.1.4 焊缝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处数的计数方法:工厂制作焊缝长度不大于1000mm时,每条焊缝应为1处;长度大于1000mm时,以1000mm为基准,每增加300mm焊缝数量应增加1处;现场安装焊缝每条焊缝应为1处。
2 可按下列方法确定检验批:
1)制作焊缝以同一工区(车间)按300~600处的焊缝数量组成检验批;多层框架结构可以每节柱的所有构件组成检验批;
2)安装焊缝以区段组成检验批;多层框架结构以每层(节)的焊缝组成检验批。
3 抽样检验除设计指定焊缝外应采用随机取样方式取样,且取样中应覆盖到该批焊缝中所包含的所有钢材类别、焊接位置和焊接方法。
8.1.5 外观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焊缝应冷却到环境温度后方可进行外观检测。
2 外观检测采用目测方式,裂纹的检查应辅以5倍放大镜并在合适的光照条件下进行,必要时可采用磁粉探伤或渗透探伤检测,尺寸的测量应用量具、卡规。
3 栓钉焊接接头的焊缝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表6.5.1-1或表6.5.1-2的要求。外观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打弯抽样检查,合格标准:当栓钉弯曲至30°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检查数量不应小于栓钉总数的1%且不少于10个。
4 电渣焊、气电立焊接头的焊缝外观成形应光滑,不得有未熔合、裂纹等缺陷;当板厚小于30mm时,压痕、咬边深度不应大于0.5mm;板厚不小于30mm时,压痕、咬边深度不应大于1.0mm。
8.1.6 焊缝无损检测报告签发人员必须持有现行国家标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 9445规定的2级或2级以上资格证书。
8.1.7 超声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及角接接头的检验等级应根据质量要求分为A、B、C三级,检验的完善程度A级最低,B级一般,C级最高,应根据结构的材质、焊接方法、使用条件及承受载荷的不同,合理选用检验级别。
2 对接及角接接头检验范围见图8.1.7,其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A级检验采用一种角度的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单侧进行检验,只对能扫查到的焊缝截面进行探测,一般不要求作横向缺欠的检验。母材厚度大于50mm时,不得采用A级检验。
2)B级检验采用一种角度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双侧进行检验,受几何条件限制时,应在焊缝单面、单侧采用两种角度探头(两角度之差大于15°)进行检验。母材厚度大于100mm时,应采用双面双侧检验,受几何条件限制时,应在焊缝双面单侧,采用两种角度探头(两角度之差大于15°)进行检验,检验应覆盖整个焊缝截面。条件允许时应作横向缺欠检验。
3)C级检验至少应采用两种角度探头在焊缝的单面双侧进行检验。同时应作两个扫查方向和两种探头角度的横向缺欠检验。母材厚度大于100mm时,应采用双面双侧检验。检查前应将对接焊缝余高磨平,以便探头在焊缝上作平行扫查。焊缝两侧斜探头扫查经过母材部分应采用直探头作检查。当焊缝母材厚度不小于100mm,或窄间隙焊缝母材厚度不小于40mm时,应增加串列式扫查。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3 除本条第5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8.1.9 所有检出的不合格焊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7.11节的规定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