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焊接材料要求
7.2.1 焊接材料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相应母材标准的下限值或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7.2.2 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应干燥、通风良好,应由专人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并应有详细记录。
7.2.3 焊条的保存、烘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酸性焊条保存时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焊条使用前应在100℃~150℃范围内烘焙1h~2h;
2 低氢型焊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条使用前应在300℃~430℃范围内烘焙1h~2h,或按厂家提供的焊条使用说明书进行烘干。焊条放入时烘箱的温度不应超过规定最高烘焙温度的一半,烘焙时间以烘箱达到规定最高烘焙温度后开始计算;
2)烘干后的低氢焊条应放置于温度不低于120℃的保温箱中存放、待用;使用时应置于保温筒中,随用随取;
3)焊条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4h,用于焊接Ⅲ、Ⅳ类钢材的焊条,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2h。重新烘干次数不应超过1次。
7.2.4 焊剂的烘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前应按制造厂家推荐的温度进行烘焙,已受潮或结块的焊剂严禁使用;
2 用于焊接Ⅲ、Ⅳ类钢材的焊剂,烘干后在大气中放置时间不应超过4h。
7.2.5 焊丝和电渣焊的熔化或非熔化导管表面以及栓钉焊接端面应无油污、锈蚀。
7.2.6 栓钉焊瓷环保存时应有防潮措施,受潮的焊接瓷环使用前应在120℃~150℃范围内烘焙1h~2h。
7.2.7 常用钢材的焊接材料可按表7.2.7的规定选用,屈服强度在460MPa以上的钢材,其焊接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本规范第7.2.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