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焊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61-2011 建标库

6.5  试件和试样的试验与检验

6.5.1  试件的外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接、角接及T形等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不小于5倍放大镜检查试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焊满、未熔合、焊瘤、气孔、夹渣等超标缺陷;

        2)焊缝咬边总长度不得超过焊缝两侧长度的15%,咬边深度不得超过0.5mm;

        3)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中一级焊缝的要求(需疲劳验算结构的焊缝外观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8.3.2条的要求);试件角变形可以冷矫正,可以避开焊缝缺陷位置取样。

      2  栓钉焊接接头外观检验应符合表6.5.1-1的要求。当采用电弧焊方法进行栓钉焊接时,其焊缝最小焊脚尺寸还应符合表6.5.1-2的要求。

6.5.2  试件的无损检测应在外观检验合格后进行,无损检测方法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射线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的有关规定,焊缝质量不低于BⅡ级;超声波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的有关规定,焊缝质量不低于BⅡ级。

6.5.3  试样的力学性能、硬度及宏观酸蚀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伸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接头拉伸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拉伸试验方法》GB/T2651的有关规定;

        2)栓钉焊接头拉伸试验应符合图6.5.3-1的要求。

      2  弯曲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弯曲试验方法》GB/T2653的有关规定,弯心直径为4δ(δ为弯曲试样厚度),弯曲角度为180°;面弯、背弯时试样厚度应为试件全厚度(δ<14mm);侧弯时试样厚度δ=10mm,试件厚度不大于40mm时,试样宽度应为试件的全厚度,试件厚度大于40mm时,可按20mm~40mm分层取样;

        2)栓钉焊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图6.5.3-2的要求。

      3  冲击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冲击试验方法》GB/T2650的有关规定。

      4  宏观酸蚀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GB226的有关规定。

      5  硬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接头硬度试验方法》GB/T2654的有关规定;采用维氏硬度HV10,硬度测点分布应符合图6.5.3-3~图6.5.3-5的要求,焊接接头各区域硬度测点为3点,其中部分焊透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在焊缝区和热影响区测点可为2点,若热影响区狭窄不能并排分布时,该区域测点可平行于焊缝熔合线排列。

6.5.4  试样检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头拉伸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母材为同钢号时,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该母材标准中相应规格规定的下限值;对接接头母材为两种钢号组合时,每个试样的抗拉强度不应小于两种母材标准中相应规格规定下限值的较低者;厚板分片取样时,可取平均值;

        2)栓钉焊接头拉伸时,当拉伸试样的抗拉荷载大于或等于栓钉焊接端力学性能规定的最小抗拉荷载时,则无论断裂发生于何处,均为合格。

      2  接头弯曲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接接头弯曲试验:试样弯至180°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各试样任何方向裂纹及其他缺欠单个长度不应大于3mm;

        各试样任何方向不大于3mm的裂纹及其他缺欠的总长不应大于7mm;

        四个试样各种缺欠总长不应大于24mm;

        2)栓钉焊接头弯曲试验:试样弯曲至30°后焊接部位无裂纹。

      3  冲击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焊缝中心及热影响区粗晶区各三个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达到母材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最低值,并允许一个试样低于以上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70%。

      4  宏观酸蚀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样接头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未熔合等缺陷,并应测定根部焊透情况及焊脚尺寸、两侧焊脚尺寸差、焊缝余高等。

      5  硬度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钢材焊缝及母材热影响区维氏硬度值不得超过HV280,Ⅱ类钢材焊缝及母材热影响区维氏硬度值不得超过HV350,Ⅲ、Ⅳ类钢材焊缝及热影响区硬度应根据工程要求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