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系统验收
8.2.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为了使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对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8.2.2 该系统能否在发生火灾时实现设计所要求的灭火功能,其可靠启动则是关键。本条文规定了系统手动启动功能,主、各电源的切换功能,消防泵组功能,联动控制功能等功能验收的内容、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
8.2.3 本条文规定了系统喷射功能验收的检查数量、验收条件以及验收试验结果的合格判定要求。
8.2.4 系统功能包括启动功能和喷射功能,是系统实现设计灭火能力的前提,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规定了系统功能验收合格的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