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9  维护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其目的是保障系统可靠运行。

9.1.2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投人运行前,建设单位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并通过考试合格的人员负责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严格的管理、正确的操作、精心的维护和仔细认真的检查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发挥正常作用的关键之一,实践证明没有任何一种灭火系统在没有平时的精心维护下,就能发挥良好作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用的时间较长,有的设备和绝大部分管道在室外,有的管道埋地,这样长期受环境的影响极易生锈、腐蚀,有的部件可能老化。因此加强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管理,对系统保持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为此,要求检查、维护、管理和操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才能胜任此项工作。从目前国内现状来看,大型石化企业都设专职消防队即企业消防队,他们训练有素。但一般企业没有专职消防队,也不设专职操作人员,而是由工艺岗位上的操作人员兼职,他们对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不是十分了解,所以上岗前必须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规程,并通过考试合格才能承担此项任务,否则会影响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达不到灭火的目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9.1.3  本条规定了系统投入运行时应具备的技术资料,这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检查维护所必需的。

    管理人员要搞好检查、维护工作,必须对系统有全面的了解,熟悉系统的性能、构造及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和检查维护方法,才能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系统的检查维护是一项长期延续的工作,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规程,做好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便于判断系统运行是否正常,检查、维护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为今后的维护管理积累必要的档案资料。

9.1.4  本条对检查和试验的结果作了规定。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修复,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使系统复原,这样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这里还应指出:各建设部门在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关停系统,如有需要报停或废止要拆除的系统,要征求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由专门施工单位负责拆除。

9.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保护的对象一般为重大工程,比较重要,修理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

9.1.6  干粉罐和氮气瓶组属于压力容器。维护需遵循《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9.1.7  灭火剂包括泡沫液、干粉等,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关键材料,直接影响系统的灭火效果。在系统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查灭火剂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若灭火剂已过有效期,应及时更换新的灭火剂,对于保证系统的灭火效果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