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是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8.1.2  系统功能验收能否实现系统设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检验,施工质量验收则是能长期可靠地实现设计功能的保证,两者是系统验收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验收后应做好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8.1.3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本条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