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9  维护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9.1.2  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1.3  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验收阶段所出具的文件资料;

    2  系统的维护管理规程及记录表。

9.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9.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能修理。

9.1.6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的维护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9.1.7  应对灭火剂的使用有效期进行定期检查,对超出使用期限的灭火剂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