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维护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运行。
9.1.2 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的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9.1.3 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1 施工、验收阶段所出具的文件资料;
2 系统的维护管理规程及记录表。
9.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9.1.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能修理。
9.1.6 干粉罐与氮气瓶组的维护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9.1.7 应对灭火剂的使用有效期进行定期检查,对超出使用期限的灭火剂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