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泡沫液和干粉的市场准人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泡沫液、干粉现场取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8.1.2 系统的验收应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启动功能验收和喷射功能验收。系统验收合格后,应按本规范附录F填写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1.3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合格但功能验收不合格应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2.0.5条和第8.1.1条列出资料及各种验收记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