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7.2  系统调试

7.2.1  系统手动功能的调试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控阀门进行启闭功能试验,其启闭角度、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炮进行动作功能试验,其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直流喷雾转换及反馈信号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炮应不与消防炮塔碰撞干涉。

    3  消防泵组进行启、停试验,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稳压泵组进行启、停试验,稳压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使系统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各控制装置的操作按钮处于手动状态。逐个按下各电控阀门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阀门的启、闭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用手动按钮或手持式无线遥控发射装置逐个操控相对应的消防炮做俯仰和水平回转动作,观察各消防炮的动作及反馈信号是否正常。对带有直流喷雾转换功能的消防炮,还应检验其喷雾动作控制功能;逐个按下各消防泵组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消防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逐个按下各稳压泵组的手动启、停操作按钮,观察稳压泵组的动作及反馈信号应正常。

7.2.2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调试中主、备电源的切换及电气设备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系统主、备电源处于接通状态。当系统处于手动控制状态时,以手动的方式进行1~2次试验,主、备电源应能切换;当系统处于自动控制状态时,在主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备用电源应能自动投人运行,在备用电源上设定一个故障,主电源应能自动投人运行。

7.2.3  消防泵组功能调试试验,其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泵组运行调试试验,其性能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系统设计要求,启动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h,采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温度计进行计量。

    2  消防泵主、备泵组自动切换功能调试试验,在设计负荷下进行转换运行试验,其主要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接通控制装置电源,并使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处于自动状态,人工启动一台消防泵组,观察该消防泵组及相关设备动作是否正常,若正常,则在消防泵组控制装置内人为为该消防泵组设定一个故障,使之停泵。此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消防泵组在设计负荷下,连续运转不应少于30min,采用压力表、流量计、秒表计量。

7.2.4  稳压泵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调试。当达到设计启动条件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当消防主泵启动时,稳压泵应停止运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调试时,应与系统喷射泡沫试验同时进行,其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流量计测量;蛋白、氟蛋白等折射指数高的泡沫液可用手持折射仪测量,水成膜、抗溶水成膜等折射指数低的泡沫液可用手持导电度测量仪测量。

7.2.6  消防炮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进行喷水试验,其喷射压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手动或电动实际操作,并用压力表、尺量和观测检查。

    2  消防干粉炮应进行喷射试验,其喷射压力、喷射时间、仰俯角度、水平回转角度等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压力表、秒表等观测检查。

7.2.7  系统各联动单元进行联动功能调试时,各联动单元被控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按设计的联动控制单元进行逐个检查。接通系统电源,使待检联动控制单元的被控设备均处于自动状态:①按下对应的联动启动按钮,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该单元设备的动作与信号反馈应符合设计要求。②对具有自动启动功能的联动单元,采用对联动单元的相关探测器输入模拟启动信号后,该单元应能按设计要求自动启动消防泵组,打开阀门等相关设备,直至消防炮喷射灭火剂(或水幕保护系统出水)。

7.2.8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喷射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进行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水炮保护范围分别进行喷水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水炮炮口开始喷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

    2  泡沫炮灭火系统:泡沫炮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泡沫炮保护范围进行喷射泡沫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泡沫炮口开始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喷射泡沫的时间应大于2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用秒表测量。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检查方法测量;用秒表测量喷射泡沫的时间,然后按生产厂给出的产品特性曲线查出对应的流量。

    3  干粉炮灭火系统: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进行一次喷射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门干粉炮保护范围各进行一次喷射试验。系统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干粉喷射时间应大于60s,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用氮气代替干粉;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干粉炮口开始喷射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用压力表等观测。

    4  水幕保护系统:当为手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对该道水幕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水幕保护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分别进行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自接到启动信号至开始喷水的时间,用秒表测量。其他性能用压力表、流量计等观测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