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8-2009 建标库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7.1.2  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须的完整技术资料;

    2  泡沫液罐和干粉罐中已储备满足调试要求的试验药剂量;

    3  系统水源、电源、气源满足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7.1.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7.1.4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7.1.5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1.6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7.1.7  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6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