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1.1 调试应在整个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7.1.2 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系统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须的完整技术资料;
2 泡沫液罐和干粉罐中已储备满足调试要求的试验药剂量;
3 系统水源、电源、气源满足调试要求,电气设备应具备与系统联动调试的条件。
7.1.3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7.1.4 调试负责人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7.1.5 调试前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7.1.6 调试前应将需要临时安装在系统上经校验合格的仪器、仪表安装完毕,调试时所需的检查设备应准备齐全。
7.1.7 系统调试后应按本规范附录C表C.0.6规定的内容提出调试报告。调试报告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