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 建标库

8  系统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  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  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  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