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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