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1251-2017 建标库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