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2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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