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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5 —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