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