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排烟系统设计 】
【
:
4.1 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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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
4.1.3! ,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 2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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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