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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
》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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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 5》。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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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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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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