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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排烟系—统设计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    5》。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