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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3! ,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