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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2 !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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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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