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 ,排烟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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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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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
4.1.3— ,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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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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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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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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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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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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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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