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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 ,   3《 ,。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     4 【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     5【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4.1.4 】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 3 ?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