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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烟系统设计》
【
:
,
4.1 一般】规定
!
4.1.1 】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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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