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排《烟,系统设计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
,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 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
:
,
,。
: ?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
—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
!6 :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
,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
《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
《。
?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
? 3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
《。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