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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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条是编制本规范的目的和设防要求。阐明了本规范的编制是以“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作为基本指导思想,达到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程度,保障工作人员和生产安全的目的。

1.0.2  本条规定体现了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的要求:“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即当遭遇低于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基本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不需修理仍能保持其正常使用功能;当遭遇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给水、排水、燃气和热力工程中的各类构筑物的损坏仅可能出现在非主要受力构件,主要受力构件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仍能继续生产运行;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一度时;相当于遭遇大震(50年超越概率2%-3%),此时构筑物符合抗震设计基本要求,通过概念设计的控制并满足抗震构造措施,即可避免严重震害,不致发生倒塌或大量涌水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

给水、排水、燃气和热力工程的管网,是城市生命线工程的主体,涉及面广,沿线地基土质情况、场地条件多变,由此遭遇的地震影响各异,很难确保完全避免震害。本规范立足于尽量减少损坏,并通过抗震构造措施,当局部发生损坏时,不致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迅速恢复运行。

1.0.3  本条阐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地震烈度区,除设防烈度7-9度地区外,还增加了6度区,主要是依据当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拟定的,同时也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协调一致。

1.0.6  本条阐明了抗震设防的基本依据。明确在一般情况下可采用现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基本烈度作为设防烈度。同时根据其说明书提到:  “由于编图所依据的基础资料、比例尺和概率水平所限,本区划图不宜作为重大工程和某些可能引起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依据”。即当厂站占地大、场地条件复杂时,按区划基本烈度进行抗震设计可能导致较大误差。为了使抗震设计尽量符合实际情况,很多大的工程建设和某些地震区城市均有针对性地做了抗震设施区划,经审查确认批准后,该区划所提供的设防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可作为抗震设计依据。

1.0.7  本条针对给水、排水、燃气和热力工程系统中的一些关键部位设施,在抗震设计时应加强其抗震能力,并明确了加强方法可从抗震措施上着手,即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则可在相应9度烈度抗震措施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加强。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到这些工程设施,均系城市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遭受地震后严重损坏,将导致城市赖以运行的生命线陷于瘫痪,酿成严重次生灾害(二次灾害)或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例如给水工程中的净水厂、水处理构筑物、变电站、进水和输水泵房及氯库等,前者决定着有否供水能力,后者氯毒外泄有害生命;排水工程中除对污水处理厂设施应防止震害导致污染第二次灾害外,还有道路立交排水泵房,当遭遇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将导致立交路口雨水集中不能及时排除而中断交通,1976年唐山地震后适逢降大雨,正是由于立交路口积水过深阻断交通,给震后抢救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从次生灾害考虑,对这类泵房的抗震能力有必要适当提高;类似这种情况,对燃气工程系统中一些关键部位设施,如加压站、高中压调压站以及相应的配电室等,均应尽量减少次生灾害,适当提高抗震能力。

1.0.8  本条提出了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区的工程设施的抗震要求,即可以不做抗震计算,但在抗震措施方面符合7度的要求即可。

1.0.9  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的厂站中,其厂前区通常均设有综合办公楼、化验室及其他单宿、食堂等附属建筑物,本条文明确对于这类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要求,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同时在水源工程中还会遇到挡水坝等中、小型水工建筑物,在燃气、热力工程中尚有些工业构筑物及设备,条文同样明确了应按现行的《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ll0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执行,本规范不再转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