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卧式圆筒形贮罐
7.3.1 卧罐可按单质点体系计算,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确定:
7.3.2 卧罐按单质点体系,在地震作用下的等效重力荷载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7.3.3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卧罐应计入竖向地震效应,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7.3.4 卧罐应设置鞍型支座,支座与支墩间应采用螺栓连接。
7.3.5 卧罐宜设置在构筑物的底层;罐间的联系平台的一端应采用活动支承。
7.3.6 位于Ⅲ、Ⅳ类场地的卧罐,与之连接的液相、气相管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