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7.4  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

7.4.1  湿式罐可简化为多质点体系(图7.4.1),其水平方向的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7.4.2  当设防烈度为9度时,湿式罐应计入竖向地震效应,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7.4.3  湿式罐的贮气塔体结构,应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抗震验算:

1  贮气塔全部升起时,应验算各塔导轮、导轨的强度;

2  仅底塔未升起时,应验算该塔上部伸出挂圈的导轨与上挂圈之间的连接强度。

验算时,作用在导轮、导轨上的力应乘以不均匀系数,可取1.2计算。

7.4.4  环形水槽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动水压力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图7.4.4):

7.4.5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其高度与直径之比不宜大于1.2。

7.4.6  贮气塔的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构造,如整体浇铸等。

7.4.7  湿式罐的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其贮气塔的导轮不宜采用小于24kg/m的钢轨。

7.4.8  位于Ⅲ、Ⅳ类场地上的湿式罐,与之连接的进、出口燃气管,均应设置弯管补偿器或其他柔性连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