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4.3  液化土和软土地基

4.3.1  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及相应的地基处理,对位于设防烈度为6度地区的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可不考虑。

4.3.2  在地面以下15m或20m范围内的饱和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为不液化或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设防烈度为7度、8度时;

2  粉土的黏粒(粒径小于0.005mm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

注:黏粒含量判别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4.3.3  饱和砂土或粉土经初步液化判别后,确认需要进一步做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法。当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1  当ds≤15m时:

2  当ds≥15m时(适用于基础埋深大于5m或采用桩基时):

4.3.4  当地基中15m或20m深度内存在液化土层时,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并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

注:对第1.0.7条规定的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计算液化指数。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其钻孔的液化指数按表4.3.5确定液化等级。

4.3.6  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一般不宜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对地基的抗液化处理措施,应根据建(构)筑物和管道工程的使用功能、地基的液化等级,按表4.3.6的规定选择采用。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应符合本章第4节有关条款的要求;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埋入深度不应小于500m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碎石桩挤密,强夯等)加固时,处理深度应达到液化深度下界;处理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实测值不宜小于相应的液化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Ncr)。

4  采用换土法时,应挖除全部液化土层;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时,其处理宽度从基础底面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基底处理深度的1/2,且不应小于2m。

4.3.8  部分清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不大于4(判别深度为15m时)或5(判别深度为20m时);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底液化土层特征深度值(d0)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2  土层当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时,加固后的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应符合4.3.7条3款的要求。

3  基底平面的处理宽度,应符合4.3.7条5款的要求。

4.3.9  减轻液化沉陷影响,对建(构)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处理,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整体底板(筏基)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对敞口式构筑物的壁顶加设圈梁等。

4.3.10  提高管道适应液化沉陷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埋地的输水、气、热力管道,宜采用钢管;

2  对埋地的承插式接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口;

3  对埋地的矩形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整体结构,并沿线设置具有抗剪能力的变形缝,缝宽不宜小于20mm,缝距一般不宜大于15m;    

4  当埋地圆形钢筋混凝土管道采用预制平口接头管时,应对该段管道做钢筋混凝土满包,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3%;并应沿线加密设置变形缝(构造同3款要求),缝距一般不宜大于l0m;

5  架空管道应采用钢管,并应设置适量的活动、可挠性连接构造。

4.3.11  设防烈度为8度、9度地区,当建(构)筑物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等软弱黏性土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软弱黏性土层上覆盖有非软土层,其厚度不小于5m(8度)或8m(9度)时,可不考虑采取消除软土震陷的措施。

2  当不满足要求时,消除震陷可采用桩基或其他地基加固措施。

4.3.12  厂站建(构)筑物或地下管道傍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自然或人工坡边建造,当地基内存在液化等级为中等或严重的液化土层时,宜避让至距常时水线150m以外;否则应对地基做有效的抗滑加固处理,并应通过抗滑动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