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天然地基和基础
4.2.1 天然地基上的埋地管道和下列建(构)筑物,可不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验算:
1 本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建(构)筑物;
2 设防烈度为7度、8度或9度时,水塔及地基的静力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100、120kPa且高度不超过25m的建(构)筑物。
4.2.2 对天然地基进行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相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察数确定。
4.2.3 地基土的抗震承载力应按下式计算:
4.2.4 对天然地基验算地震作用下的竖向承载力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对高宽比大于4的建(构)筑物,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压应力区;其他建(构)筑物允许出现零压应力区,但其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积的15%。
4.2.5 设防烈度为8度或9度,当建(构)筑物的地基土持力层为软弱粘性土(fak小于100kPa、120kPa)时,对下列建(构)筑物应进行抗震滑动验算:
1 矩形敞口地面式水池,底板为分离式的独立基础挡水墙。
2 地面式泵房等厂站构筑物,未设基础梁的柱间支撑部位的柱基等。
验算时,抗滑阻力可取基础底面上的摩擦力与基础正侧面上的水平土抗力之和。水平土抗力的计算取值不应大于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