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32-2003 建标库

3.6  结构材料与施工

3.6.1  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厂站中建筑物的结构材料与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3.6.2  钢筋混凝土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管体的混凝土等级,不应低于C25。

3.6.3  砌体结构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l0,块石砌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3.6.4  在施工过程中,不宜以屈服强度更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的受力钢筋;当不能避免时,应按钢筋强度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抗震要求的构造措施规定。

3.6.5  毗连构筑物及与构筑物连接的管道,当坐落在回填土上时,回填土应严格分层压实,其压实密度应达到该回填土料最大压实密度的95%—97%。

3.6.6  混凝土构筑物和现浇混凝土管道的施工缝处,应严格剔除浮浆、冲洗干净,先铺水泥浆后再进行二次浇筑,不得在施工缝处铺设任何非胶结材料。